龙岩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实践“刑事执行检察”工作
男子被判刑,龙岩却仍在社会上游荡;在押人员突然死亡,市检索实事执竟是察机察工遭其他在押人员故意伤害致死……这些影响高墙内外的公平正义,备受广大社会公众关心。关积
在许多人看来,极探践刑戒备森严的行检高墙内俨然是另外一个社会。那么,龙岩高墙里的市检索实事执境况究竟如何?铁窗下的囚徒生活怎样?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谁来维护?刑罚执行乃至整个刑事执行是否得到有效的监督?日前,笔者走进龙岩市检察院,察机察工看看“检察之眼”——刑事执行检察局是关积如何积极探索实践,提升刑事执行监督的极探践刑实效。
从“大墙内的行检监督”到“大墙内外的监督”
刑事执行检察原名“监所检察”,其主要职责是龙岩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市检索实事执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2013年,察机察工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给监所检察部门增加了死刑临场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社区矫正监督、强制医疗监督等多项新职责,包含刑罚执行监督、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以及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三大部分。如果再沿用‘监所检察’作为部门的名称,不能准确反映该部门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为此,2015年以来,龙岩市检察机关相继将监所检察机构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局。
从“监所检察”到“刑事执行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布局的调整,法律监督职能的优化、方式的转变和理念的升华。“名称上的变化,也意味着‘担子’更重了。简单地说,就是从侧重‘大墙内的监督’转变为‘大墙内外的监督’。”谈及如何理解名称上的变化,龙岩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局长张炳生作了形象的比喻。
形形色色“猫腻”终难逃“检察之眼”
刑事执行检察原名“监所检察”,其主要职责是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2013年,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给监所检察部门增加了死刑临场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社区矫正监督、强制医疗监督等多项新职责,包含刑罚执行监督、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以及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三大部分。如果再沿用‘监所检察’作为部门的名称,不能准确反映该部门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为此,2015年以来,龙岩市检察机关相继将监所检察机构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局。
从“监所检察”到“刑事执行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布局的调整,法律监督职能的优化、方式的转变和理念的升华。“名称上的变化,也意味着‘担子’更重了。简单地说,就是从侧重‘大墙内的监督’转变为‘大墙内外的监督’。”谈及如何理解名称上的变化,龙岩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局长张炳生作了形象的比喻。
坚守刑事司法公正的 “最后一道防线”
近年来,“躲猫猫”等事件,让社会公众关心起了高墙内外的公平正义。而刑事执行检察则是守住刑事司法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龙岩市共有2个监狱、7个看守所,常年在押人员近万人,检察机关对每个看守所和监狱派驻了检察室,这些检察官在维护监管改造场所秩序,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2013年4月8日,看守所在押人员江某突然倒地,后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龙岩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立即展开调查,经法医鉴定,江某死亡原因系脾破裂,属于非正常死亡。当年4月13日,龙岩市公安局采纳龙岩市检察院建议,对江某被故意伤害致死案立案侦查,参与伤害致死的黄某等七人在押人员均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同时还锁定涉嫌玩忽职守的看守所民警郑某,最终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
在监狱的高墙外,还有另外一种监督——社区矫正监督。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信息联网,全面掌握全市社区矫正人员动态情况,着重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交付、执行、终止等环节的法律监督。将部分人员列入“以帮促教”对象,帮扶就业,真正让他们接受矫正,重返社会。2013年以来,共针对不规范问题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49份,检察建议书50份,纠正脱管66人、漏管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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